1 日在北京与葡萄牙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国方面的代表是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庆郡王奕kuāng@⑤、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工部左侍郎孙毓汶,葡方代表是全权大臣罗沙。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因在北京签署,又名中葡《北京条约》。因该条约是中葡之间涉及到澳门地位的唯一的正式条约,人们习惯上又将其简称为“中葡条约”。中葡条约共计54款,其主要内容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以不平等条约的形式扩大并确定了葡萄牙的在华权益。该条约第五款、第九款规定,葡萄牙国可派公使进驻北京,派领事官员驻扎中国各通商口岸;第十、十一条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即“所有中国恩施、防损、或关涉通商行船之利益,无论减少船钞、出口入口税项、内地税项与各种取益之处,业经准给别国人民或将来准给者,亦当立准大西洋国(即葡萄牙国——引者注)人民。”“所有大清国通商口岸均准大西洋国商民人等眷属居住、贸易、工作,………其应得利益均与大清国相待最优之国无异”;条约第十四、十五、十六款规定,葡萄牙人在中国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中国地方官吏必须时加保护;条约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款,规定了葡萄牙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第五十二款规定允许葡萄牙人在华传教,“大清国官不得苛待禁止”。〔10〕总之,葡萄牙通过这个条约,在中国获取了其它西方列强相同的权益,有的方面如在领事裁判权等问题上,甚至超过了以往订立的各项不平等条约。
中葡条约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关于鸦片税厘并征、查禁鸦片*问题。条约第四款规定:“大西洋国(即葡萄牙国)坚允,在澳门协助中国征收由澳门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即鸦片)之税厘”。协助章程办法,另订《会议专约》作为本条约之附约。(《会议专约》共计三款,后与《和好通商条约》于1888年4月28日在北京交换批准。)〔11〕
中葡条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以条约形式确定了澳门的地位。条约的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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