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成其事,1886年11月23日,深受清政府宠信的任海关总税务司的英人赫德(Robert Hart),授权并派出其心腹、 拱北海关税务司金登干代表清政府去里斯本与葡萄牙代表、 葡外长罗果美(Henrquede Barros Gomes)进行谈判。1887年3月23日,草签了中葡《会议草约》4条,其中关于澳门主权问题是第二款、三两条款:
“二、定准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
“三、定准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注:《中国海关与中葡里斯本草约》(中华书局,1983版),页74~95。)。
草约签字之后,赫德于3月31日致电葡国政府, 请其任命澳门总督罗沙(Tomas de Sousa Rosa )为全权代表前来北京最后议定并签订条约。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