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表明,中国对澳门具有法定的最终处分权,这是因为“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就是说,葡萄牙没有交换、出卖、出租、割让等澳门的最终处分权。澳门的最终处分权(主权)仍然由中国掌握。因此,著名历史学家、前北京大学历史系主任朱希祖早在1922年就肯定地说:“葡国不得让其(澳门)地于他国一款,正约改为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是澳门主权,中国未全失也”(注:见《东方杂志》第19卷第11期。)。
其三,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一个不完全的条约,它留下一个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界址不清的问题,而且明文规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第二款)。既然连“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界址都未确定,就更进一步证明中国没有将澳门割让给葡萄牙,甚至连“永驻管理澳门”的权利都是成问题的。依法理而言,中国也仅仅是承认葡萄牙暂时管理澳门的事实而已,这是因为条约规定,在“澳属之地”“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所谓“现时情形”,就是指葡萄牙原来租居围墙以南的地区。
历届中国政府为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而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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