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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京旗人的茔地与祭田

时间:2007-3-10 10:50:42  来源:不详
展示给后人。《德敏墓志碑》说:“事死如生,事亡如存”,要求对待生者一样侍奉前辈亡灵。祖先意识和族体意识还助于常年祭祀、祖茔修整、举办塾、救济族中贫人等活动得以强化。[46] 

其二,提供生存保障。清,因罪籍没之,坟园祭田不入官。这正是世大族苦心经营坟园祭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规定至迟在雍正年间已经存在。[47] 乾隆元年(1736)又定:凡亏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坟地及坟园内房屋,看坟人口,祭祀田产,俱给还本人,免其入官变价。[48] 钱泳《履园丛话》二十四《闺秀诗》:“毕帆(毕源)先生,购得长文乐圃,不过千金。没后未几,有旨抄其产,园已造为庙,例不入官,一眷属,尽居圃中”。可作为祭祀产业不入官的一个佐证。毕源是汉官,但此种规定同样用于八旗官员。[49]  同治《户部则例》十“存留坟地”条:凡八旗及汉员应行入官地内,有坟园祭田数在三顷以下者,免其入官;若在三顷以上,除给还三顷外,地悉行入官。又说明晚清以降,对不入官的田数已有所限。不过,如果是宗室王公的话,即便获重罪,茔地祭产照例不抄没。丰十一年(1861),慈禧后与恭亲王作发动政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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