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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京旗人的茔地与祭田

时间:2007-3-10 10:50:42  来源:不详
家者,其入葬外,非正命而死者概不入,如有妄行入葬者,众子孙公同掷出。八、使妾本非敌礼,岂容并葬,除妾有生子嗣者,权许并葬外,其概不入葬坟院,如有擅行入葬者,子孙公同掷出。九、无子嗣并未娶室者,不得冒入安葬,有碍风水,如有擅行霸入者,众子孙公同掷出。十、轮流祭扫,本令皆得尽其诚敬,源[原]无分于尔我,每逢上坟,务须各皆到,如有托故推病指差不到者,异日令伊知会众人,自行补奠。 

 这十条规定,比较完整地反映旗人在丧葬和祭祀方的禁忌和礼俗。其中,对毁坏碑文、妄迁祖坟,将使妾、非正命死亡子孙、未婚子孙妄行入葬等行为的处罚尤为严厉。“逐出户外”,也就是开除族籍。 

 在其它旗人碑记中,可以看到类似的一些规定。景福《兀扎喇氏茔地碑记》,特别强调不得轻信士之言,妄改茔地:父母茔地“堪舆亟称之,佥谓富贵科名不可胜量”,十年来,自己仕途遂意,道渐隆,就其明证。并遗言后世子孙:“毋惑士之言,妄为改作”。碑末言:“计地七十一亩……点定三穴,多葬无益,道中尖地最为扼要”。[63] 

关于婴儿、未婚子女、使妾不得入葬祖茔的禁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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