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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京旗人的茔地与祭田

时间:2007-3-10 10:50:42  来源:不详
者有袭子者,则此地归之袭公之人,如不袭公而袭子,则此地归之袭子之人。”只有在长房后人陵替、无爵可袭的情况下,才可由二三四房之嗣中有爵位者管理,即“应袭子爵即令袭子爵者承管此祭山”。赵佳氏明确规定四房中长房优先,长房中爵高者优先的原则,刻碑存记,目的则在于“祀田有专属,祀典有责成,即代远年湮,可以恪守”。[62]  

第四、禁忌与习惯 

每一旗人庭,关于茔地和祭田,都有自己的禁忌和习惯。前引荆州将军德敏墓碑志,对茔地、祭田事务作十条规定,要求后世子孙严格遵守:一、御赐碑文乃国旷典,后世子孙务宜敬谨看守,毋损坏。如有损坏碑文者,众子孙公同逐出户外。二、祖父坟墓毋因乏嗣而听风水之言,迁棺移葬,使骸骨不安。如有迁移坟墓者,众子孙公同逐出户外。三、祭田存公,其每岁地租以备修葺墙垣、补种树木之用,毋得以糊口无资相(按此句后缺文)。四、月围墙宫门,务须随时修补,不得毁,以失观瞻,如有毁者,众子孙将伊应得地租扣除赔修。五、所栽树木,偶有回干,理宜补种,毋得砍伐活树以作炊爨,如有砍伐活树者,众子孙将伊应得地租扣除补种。六、阳宅原为上坟聚集起坐之所,毋得率性居住,任意骚扰,如有住公所以省房租者,众子孙将伊应得地租扣除赔修。七、子孙内或因阵亡而有功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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