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也涉及租界当局与上海地方政府的关系。五种关系交织在一起。
这次事件,加捐的是公共租界当局,抗捐的是租界内的华人小车工人。依据《上海土地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工部局是公共租界的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维护租界市政的职责,加捐是它职权范围内的事。小车工人虽然居住在租界,工作在租界,但是,依据法律和有关章程,对这些工人的行政管辖权、司法权则是上海地方政府的。所以,处理小车工人抗捐事件,应该是上海地方政府的事。小车工人在斗争一开始,就找上海县令、上海道台,要他们与租界当局交涉,是完全合理的。小车工人直接反对的对象是工部局,工部局对这些工人又没有直接处置权,这是工部局必须要与上海县政府协商的原因。
就斗争内容而言,抗捐系因加捐而起,属经济斗争性质。但因其反对对象实质上是一个以寓沪西人经济寡头为主的殖民政权,上海地方政府、地方绅商在感情上都站在车夫一边,而以工部局为另一边,这使得本属于阶级斗争的问题夹进了民族斗争的因素。这与日后的五卅运动颇有类似之处。
试想,如果小车工人反对的不是租界当局,而是上海县地方政府,那么,情况又会怎样呢?历史无法假设,但是可以比较。
我们姑且以属于上海道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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