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悉尼)《东华新报》。“梳佣”是专门为女性服务(梳头)的女佣人。)。1900年,十三行东闸抓获入店行窃的小偷,“交练勇捆缚上庙,集众办理。不意认识该匪乃新豆栏更夫,以更夫作贼,更无可原,且邻近近日晒晾衣物,频频失窃,遂于十四日将其游刑约内各街,示儆释放。”(注:《更夫作贼》,1901年1月23日(悉尼)《东华新报》。)在清代,盗窃有可能是重罪,得赃较多或累犯可以判处徒、流甚至绞刑,但对这两个案件,坊众集庙决定实施私刑后便将案犯释放。
在清末新刑律实行前,所有奸案都是犯罪。但从一些资料看,不少奸案是由坊众集庙处理的。1898年,城内越秀坊“拿有野鸳鸯一对,缚于庙前,集众议办”;坊众决定“罚乙(男方)白金五十枚,以三十六枚给氏夫为花红,以十四枚给坊众买爆竹沿街烧放,拔除不祥”。(注:《罚奸赔丑》,1898年10月29日(悉尼)《东华新报》。)1899年,城内九如坊某家的婢女同店员幽会,被坊众发觉,“乃牵之集庙”(注:《柜里青衣》,1899年9月29日(广州)《博闻报》。)。另一个婢女打算随情人私奔,被主人发觉,主人乃“传各坊人集庙”处置此事。(注:《拐案详述》,1900年6月15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