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广州)《博闻报》。)1904年,西关第三局巡兵,经常到第五甫一个丈夫在外洋贸易的*家中逗留,“邻里及业主均不能忍,因是集庙公议,着司祝及更夫向该管巡目告知,并责以以后不得派该巡丁人坊内有坏风俗”(注:《粤东省城警察之腐败》,1904年11月11日《香港华字日报》。)。1912年,住城内四牌楼的80余岁的哈志“搂奸同街梁虾妹”,“后由坊众察之,上庙集议,以哈年老而行同狗豕,实属有碍风化,将哈志交广州地方检事局讯办”。(注:《老而不死之*虫》,1912年7月25日(广州)《国民报》。)
大量有关家庭、婚姻的纠纷是通过坊众集庙解决的。1898年,住某街的张某去世,乡下的侄儿某乙想霸占全部遗产,到省城逼迫张的二妾,二妾“投诉街坊,立将某乙扭赴番禺县署”(注:《秦镜高悬》,1898年11月2日(悉尼)《东华新报》。)。长塘街一个寡妇被过路人误认是逃妻,“更练驰至,乃拘此人入坊庙集众议处”,“众乃令补回花红金,并燃放爆竹以旺妇宅门,遂释之而去”。(注:《执孀认妻》,1895年9月9日《香港华字日报》。)广州及珠三角一带有一陋俗:新妇是处女,婿家就送给岳家烧猪,不是则不送,还会遣返新娘,索回聘金。这就往往引出纠纷,要由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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