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斗讼武断恶习,田野男妇粗衣粝食,无浮华艳冶之态,工多椎鲁,不尚奇技*巧,商所货,皆布帛菽粟,绝无纤靡绮丽之观,是其俭朴有余也”(注:乾隆《济阳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乾隆三十年刊本。)。 一些私人文集也持如是奢侈观,例如明人归有光认为竭力炫耀即是侈靡:“俗好偷靡,美衣鲜食,嫁娶葬埋,时节馈遗,饮酒燕会,竭力以饰观美。”(注:归有光:《震川集》卷11《送昆山县令朱侯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54页。)
由此看来,明清人对奢侈的判断,已由事项本身进一步深入到事项的某些仪式,由对消费者行为与消费品的考察以至于考察消费者的心态。
(五)是指从事或过多地从事工商活动与服务行业,也包括在其他方面追求财利。由于工商业者往往被视作追求财利、过着奢侈生活的典型,所以在明清人的观念中,其与奢靡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注:即使以“儒而好贾”的徽商而言,对他们所谓奢侈生活的指责也不绝于书。不过方家已深刻指出,他们的绝大部分利润实际上为封建政府所掠夺,徽州盐商的所有消费只占其应得利润的极小一部分。参见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
明清不少的地方志在风俗记载中大都禀承“国奢则示之以俭,俭则示之以礼”这一原则(注:出自《礼记·檀弓下》。如康熙《常州府志》卷9《风俗》,光绪十二年刊本;乾隆《将乐县志》卷1《风俗》,据抄本;等等。),认为当地民风若不是勤劳节俭,就是奢靡*逸。基于此,笔者根据一些有关的直接记载可知何为“奢靡”,同时也可以知其为何“不奢靡”(当然从逻辑上而言,不能绝对地说非此即彼,但从方志风俗记载所禀承的原则与大量方志的行文思路分析,的确存在着这样的关系)。如永春州“大概务本薄末,有豳风焉”(注:乾隆《永春州(郑)志》卷7《风土志·风俗》引“旧邑志”,乾隆五十二年刊本。);漳平县“其民以朴素为本分……男趋于耕,女勤于绩,皆务本,不事商贾”(注:道光《漳平县志》卷1《舆地志·风俗》,道光十年刊本。);三河县“盖性本朴厚……不屑逐末,惟本是图……益征风俗之近古也”(注:乾隆《三河县志》卷7《风物志·风俗》,1935年重印本。);“好务本业,不崇侈靡”(注:道光《乐至县志》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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