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钞晓鸿明清人的 奢靡 观念及其演变——基于地方志的考察

时间:2007-3-10 10:51:38  来源:不详
极矣”(注:张翰:《松窗梦语》卷7 《风俗纪》,第140页;卷4《百工纪》,第76页。)。顾起元引明人王丹丘《建业风俗记》曰:“嘉靖十年以前,富厚之家,多谨礼法,居室不敢*,饮食不敢过。后遂肆然无忌,服饰器用,宫室车马,僭拟不可言。又云正德已前,房屋矮小,厅堂多在后面,或有好事者,画以罗木,皆朴素浑坚不*。嘉靖末年,士大夫家不必言,至于百姓有三间客厅费千金者,金碧辉煌,高耸过倍,往往重檐兽脊如官衙然,园囿僭拟公侯。下至勾阑之中,亦多画屋矣。”(注:顾起元:《客座赘语》卷5 《建业风俗记》,第170页。)奢侈与是否僭越、遵守礼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范濂说:“吾松素称奢*黠傲之俗,已无还淳挽朴之机。兼以嘉隆以来,豪门贵室,导奢导*,博带儒冠,长奸长傲,日有奇闻叠出,岁多新事百端,牧竖村翁,竞为硕鼠,田姑野媪,悉恋妖狐,伦教荡然,纲纪已矣”(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 《笔记小说大观》第6册,第508页。)。姚世锡说浙江吴兴,“吾乡风俗,本尚俭朴,簪缨世胄,咸谨守礼法,无敢僭侈……”(注:姚世锡:《前徽录》(不分卷),《笔记小说大观》第9册,第343页。)等等,都集中地反映了这一观念。

正因为明清时期等级性如此严明,因而不仅仅以道德舆论作为衡量与制约措施,甚至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违反者受到制裁、追究其法律责任直至给予刑事处分。明初“百姓或奢侈逾度,犯科条,辄籍没其家”(注:嘉靖《太平县志》卷2《地舆志下》,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成化六年户科都给事中丘弘等上奏:“近来京城内外风俗尚侈,不拘贵贱,概用织金宝石服饰,僭拟无度,一切酒席皆用簇盘糖缠等物,上下仿效,习以成风,民之穷困殆由于此……乞严加禁革,如有仍前僭用服饰,大张酒席者,许锦衣卫官校及巡城御史缉扑。”(注:《明宪宗实录》卷86,成化六年十二月庚午。)“康熙元年,定军民人等有用蟒缎、妆缎、金花缎、片金倭缎、貂皮、狐皮、猞猁狲为服饰者,禁之。三十九年……(重申)军民胥吏不得用狼狐等皮。有以貂皮为帽者,并禁之……(雍正)二年,又申明……官员军民服色有用黑狐皮、秋香皮、米色、香色及鞍辔用米色、秋香色者,于定例外,加罪议处。该管官员不得举发亦如之。”(注:《清史稿》卷103《舆服二》, 中华书局,1977年。)所以地方志说某些人奢侈是违背法律,“他如田舍佣家,畜产粟稍盈,便侈衣服鼓乐,不循法度……”(注:康熙《乐会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1958年广东图书馆油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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