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钞晓鸿明清人的 奢靡 观念及其演变——基于地方志的考察

时间:2007-3-10 10:51:38  来源:不详
初步考察。为行文方便,简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些超过某事项实用需要与原本不应有的消费活动以及稍许炫耀攀比等得到默认与肯定,甚至不再属于奢侈之列,同时认为所谓奢侈现象的出现正是经济发展及生活水平提高的具体体现,而不是将消费者的心态作为成因与判断标准。

明清时期福建的一些变化值得注意,例如万历《邵武府志》卷10《风俗》部分多次指出所属各州县所谓的奢侈状况,如泰宁县,“泰之产只苎布耳,苎布之外,一丝一絮,必易于外。而今之富民子弟,服必罗绮,色必红紫,长袖大带,自为得意。一人倡之,十人效之,浮侈已极”。然而到了清代,在与其相邻的延平府,雍正《永安县志》的观念则显著不同,认为某些方面的攀比求新,无伤大雅,“民皆务本力农,谨身节用,间有挟策出游吴越者,即炫其侈丽,不过衣服器用偶传新派,酒食宴饮颇示珍奇,土著之人罕有竞效之者,固无害于奢俭之大防也”(注:雍正《永安县志》卷3《风俗》,1940年铅印本。)。

在其他地区,也出现以平实的语言记述此类现象,将其视为客观现实而未置褒贬之词。如:“凡宴会,主人先期折柬,届日催邀,先献茶食,乃列席,宾主献酬毕,就坐,或八簋十簋毕陈,更洁杯jiǎ@(20),陈果碟,或十六或二十,富家或张乐设优,姻亲初会,尤重常会,肴馔亦十簋或八簋(乡间多用九簋),近世不拘簋数,惟以肴馔之美、器皿之精为盛。”(注:道光《桐城续修县志》卷3《学校志·风俗》,1940年重印本。)有的认为对稍许的奢华无需制止,防微杜渐大可不必,“国初兵氛胥焰,士民之蓬葺绳框、yùn@(21)袍土簋犹多不给。今则室宇huī@(22)飞,而衣裳蝣楚,婚丧亦多兢耀,然风气由朴始华,尚非太甚,可无奢而示俭之虞”(注:乾隆《清泉县志》卷2 《地理志·风俗》。)。更有甚者还为不逾制的奢侈行为辩护,如嘉庆《东台县志》说:“素封之家稍事奢侈,然不至逾制也。”(注:嘉庆《东台县志》卷15《风俗》引《中十场志》。)

万历年间,松江一带迎神赛会,后被禁止,“各镇赁马二三百匹,演剧者皆穿鲜明蟒衣靴革,而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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