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清时期衣食住行娱乐等方面的如此消费是生活水平提高、百姓富庶的具体体现(注:陈祖范:《司业文集》卷2《昭文县志未刻诸小序·风俗》,浙江图书馆藏乾隆二十九年刊本,此据影印本。)。
(二)对奢侈的评价出现变化,重点强调其在当时社会的经济功能。认识到“奢靡”对个人与社会所带来的后果不同,区分了个人奢侈与社会增加消费的不同功用,肯定部分人奢侈消费对繁荣经济、扩大就业、增加他人收入等方面的作用。
在上述有关明清时期的正统观念中,“奢靡”是被当作消极的社会现象与生活方式来对待的,认为对其应全盘否定、严加批判、及时纠正。而且就经济层面而言,一般也强调其负面影响:
一种观点认为,奢侈势必导致家庭败落,嘉靖《江阴县志》记载当地的风俗变化说到:“国初时,民居尚俭朴,三间五架制甚狭小,服布素……成化以后,富者之居,僭侔公室,丽裙丰膳,日以过求,既其衰也,维家之索,非前日比矣”(注:嘉靖《江阴县志》卷3 《风俗记第三》,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是家庭由富转贫的原因。建宁县“俗奢”,当地谚语有“千金之家,三遭婚娶而空,百金之家,十遭宴宾而亡”(注:嘉靖《建宁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嘉靖《邵武府志》卷1《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富有的家庭也会因此穷困败落。正如云霄县志所说:“奢靡,家之蠹也”(注:嘉庆《云霄县志》卷3《民风》引《府志》。)。总之认为奢侈消费对家庭不利。
也有认为奢侈是导致部分人贫困的原因之一。嘉靖《通许县志》说:“成化以前,人心古朴,酒乃家酿,肴核土产,是后,崇尚侈僭,食菜至二三十豆,酒必南商粥(鬻)者,民之贫乏,未必专此,然此亦致贫之一端也”(注:嘉靖《通许县志》卷上《人物·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如皋县“俗尚侈靡,人家多以贫乏;男女衍期,甚者鬻产贷金,以致贻累”(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760《扬州府风俗考》如皋县,第14560页。)。 明人何塘亦说:“官吏剥削,差科繁重,风俗奢僭,生齿蕃多,此四者,在民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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