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此外大的房分也设若干办事人员,辖于房长并协助宗族职能机构工作[38]。
宗族组织均建有祠堂。祠堂是供奉祖先神主之处,是宗族组织和族权的象征。中等以上的祠堂大都为三进院落,内有安放神主的龛堂;齐子孙跪拜、族长发号施令、宗族议事仲裁的厅堂;接宾朋、讲圣旨的回楼;进子弟习诗书的义塾及两庑,此外还有账房、仓房、庄房、厨房、收租院落等。大的宗族建有总祠、支祠,数量达数十座之多。如湖南醴陵清代3千人以上的93个宗族共建祠堂603个,其中丁氏一族即建有祠堂77座[39]。祠堂同时又是宗族权力机构或管理机构处理族中事务、执行家法的所在地,俨然如官府之衙门。对犯有“忤逆奸盗”之罪的族人,得“以祖法加挞罚”,直至随意处死,“无有敢违其言者”[40]。族中并在祠堂进行乡约月讲开办义塾等族内教化活动,定期对族人劝惩、考核。凡“孝友节义诸行结积,久日彰著者”,“称祖以旌之,给花红令族人观感”;有“怙恶不悛,显然可摘”者,则“声罪于祠”,停罚义米,“痛责于祠”,直至“削籍出族”[41]。
宗族组织均有在国家法律之外行于本族内部的宗族法——族规(又称家法、族范等),用以规范族人的思想行为、调整族人的相互关系。所谓“宗之有规,犹国之有法也”[42]。族中有争讼,须在祠堂解决,不得擅自告官。
宗族组织均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族人生子、嫁娶、立嗣、进主,均须上报祠堂,分家及财产继承、买卖、过户,也均由族长主持、裁决和监督,以防本族产业流失外姓。宗族组织又有族田等族产,其收入作为祭祀、颁祚、族内救济、义塾、迎神赛会等用。
乡族,是地方各家族宗族为实现共同利益和目的(包括*、经济、军事、文化)而形成的联合组织。*军事方面,各地普遍设立的乡约、社学、堡团、乡兵等,多数以若干宗族的结合为基础。文化、社会救济方面,各地星罗棋布的地方书院、义学、文会、祀孔会、义仓、义渡会、养济院、关帝会、香会等组织,经常举行的祭祀、迎神、赛会、演戏等活动,多数以若干宗族的联合体为后盾。经济方面,数姓共营水利、共管墟市,甚至因经济目的联合起来进行械斗的例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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