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宗族将以血统分尊卑代之以功名禄位定上下,乡绅成了宗族系列的头面人物。清代里甲保甲明显倚重于乡绅。清政府屡屡动员乡绅出任保甲长;有的地区具体规定在贡生、生监中选一名品行端洁者聘为乡正,专责监察保甲的工作[48]。尽管保甲之职事烦位卑,很多乡绅并不亲自出马,然其仍作为幕后的实权人物,利用乡绅有推选并具结担保保甲长的权力,安插自己的代理人以左右地方事务。这样,自然社区组织中的头面人物——乡绅,在法定社区组织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总之,清代城乡在社会与地理空间上,表现为法定社区与自然社区(其中包括专能社区)相交错、里社保甲坊厢街巷与宗族行会相交错的格局(法定社区的形成和组织系统,是由上至下,由城市至农村;自然社区的形成和组织系统,是由下至上,由农村至城市);在社区领导人物上,表现为各社会组织任职相交错的格局。作为具有两个系列双重领导身份的乡绅,往往出入公堂,与上层政权官府(县衙)发生关系,紧密勾结,共同统治社区。同时,又往往代表其自身利益或代表自然社区社会组织的利益与官府分庭抗礼、争权夺利,反映出其自治性的特点和倾向。
仍以佛山为例。佛山绅士代表的乡族组织与官府紧密联系并得到了官府的支持,如康熙五十九年(1720),会首梁翰章在祖庙后盖铺舍9间并据为己有,梁叶千等众绅士由是告官,县令宋某即“断还入庙”,勒石永禁。佛山绅士代表的乡族组织又保持着独立性与自治性。如清代佛山《月令》记载的年中行事中,除传统的民俗活动外,引人注目地出现了阖镇绅士聚会的时间和地点。时间分别为正月初六(“破五”后第一天)、十一;二月初三(“龙抬头”后第一天)、十四十五(祭祖庙灵应祠)、十九;三月初三(灵应祠神诞);六月十九;八月十五(祭祖庙灵应祠);九月初九、初十。地点多数在祖庙灵应祠中的崇正社学或文昌书院(另有两次在田心书院和南泉庙)。这应该是处理阖镇事务的例会[49]。又如道光十三年(1833),佛山同知等令米户低报谷价,七市米行各行长、绅耆当即张贴公启,指斥官府“自取其咎”,申令各米户“自后报价勿以藩府高低为拘”,“照时分上中下三等谷价真实呈报,如衙书吏有甚别议,即通知大魁堂司事传阖镇绅士与他理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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