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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研试论清代的社区

时间:2007-3-10 10:54:32  来源:不详
所在多有。有的乡族十分庞大,具有强大的社会控制力。以最为普遍的祭祀组织为例,如浙江奉化西坞镇供奉圣庙的“上灯会”分为3个系统,其中10个堡供祀中位圣姑,8个堡、6个堡分别供祀东西两神。每堡由数村组成,依次轮流负责办会祭祀。或18年或24年或30年轮一次。算起来共有72村。圣姑系乡族组织的领袖是拥有5千户、3万人以上的西坞邬氏宗族,而其下辖的村庄,也有许多单姓村、两姓村[43]。日本学者田仲一成指出这种构成“是一种社会制度”,应该说是看到了问题的实质[44]。

    乡族组织形成方式有联姻、联族、联姓、联村、联籍等。其中联村、联籍属地域性联合(当然构成联合组织的各个子组织,仍是各家族宗族);联姻属血缘性联合;联族、联姓属虚拟的血缘性联合(美国学者苏耀昌称其为“‘虚拟的宗族’联盟”:“如果士绅们是同一个姓……就可重整族谱,追根探源,那怕追溯好几个世纪,直到找着出自一个共同祖先而后已,用这种方式建立一个高层宗族”[45];再一种便是象佛山乡族组织那样,建立“祖庙”,尊奉玄武大帝为各族各姓共同的祖先)。

    无论家族、宗族还是乡族组织均表现出独立性和自治性的特点。而清政府则因袭前代,将裁决族内事务的部分权力正式下放给了宗族。《清律例·户例》中有关立嗣、承继等项都明文规定“合族公议”,或“从族长依例议定”。即使宗族以族规擅杀族人,官方也往往不予抵命。甚至有典例:“同族中果有凶悍不法、偷窃奸宄之人,倘事一起,合族公愤,不及鸣官,以家法致死,……减等免抵”。雍正以后,更有不少地区试图实行宗族与保甲相结合的统治政策。道咸之际,清政府明确规定:“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47]。正式推广了族权与政权的结合。

    这说明,里社保甲只是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的一种组织形式或统治形式。里社保甲的编组,产生了法定社区。里社保甲的编组,却以自然社区为基础(当然并不完全等于自然社区)。离开了自然社区中的宗族系列,法定社区的里社保甲就成了一个空壳。这从乡绅的地位及作用也可看出。

    由于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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