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所谓“恃众滋事”者,则可以随时加之以“为匪”、“肇衅”等罪名。究其实质,不过是一种“剿抚兼施,以抚为主”的政策。2月19日的上谕虽然说:“私立会名,皆属违禁犯法”,表示要“严行禁止”,其方法却是通过“剀切出示晓谕”,使之“勉为良民”,并没有一概加以剿除的意思。只是对于“酿成巨案”者,才“不得不用兵剿办”。后来,清政府曾明确肯定裕禄的做法说:“查拿首要,解散胁从,办法均是”。[《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第102页。]清廷的上谕在文字上的差别表明它在不同的时间对其政策的强调点有所不同,却并不等于其基本政策发生了变化。
1900年5月以后,清政府查办义和团的上谕越来越多,语气也似乎越来越严厉了。有人说:“五月以来,有禁团民滋扰禁城谕旨七道,严饬步兵统领、顺天府、五城御史及派出之统兵大员,缉拿首要,解散胁从,撤坛拆棚,至矣尽矣。乃禁者禁而为者为,城门由其出入,官兵任其猖獗。”[《义和团运动史料丛编》,第一辑,第13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归根到底,还是清廷的谕旨束缚了官兵们的手脚。即以5月29日和30日的两道上谕为例,前者说“□杀武员,烧毁电杆铁路。似此□不畏法,其与乱民何异?”后者说“若不迅速筹办,何以禁邪慝而净根株!”语气都十分严厉。但又说:“拳民中多有游勇会匪□迹其间,借端肆扰,”且同时都申明要“严拿首要,解散胁从。”什么人属于“严拿”的范围?前者说:“倘敢列仗抗拒,应即相机剿办”;后者说:“实系滋扰地方,甘心为乱者,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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