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卖掉,再想买回来可就难了,即便是另买一套,按房价天天这么疯涨的劲头,谁知要多掏多少钱才能再买同样的一套房子?如果把房租出去呢,每月收那点儿租,羊拉屎似的,也难解燃眉之急。至于说押给银行,我相信银行会贷款给我,但是利息可是很高的。要是在古代,可以出典或活卖,路子就宽多了。
有出典的,自然就有典房的。《金瓶梅》第一回,原籍阳谷县的武大郎来到清河县,作为流动人口,自然没房,而卖炊饼本小利薄,又没钱买房,所以就在紫石街“赁房居住”。后来与潘金莲结婚,被原房东张大户的老婆赶出来,“遂寻了紫石街西王皇亲房子,赁内外两间居住”。武大郎租房,每月都要向房主交租金,如果换成典房,只需要把一笔典房款付给房主,就能按约定期限,住上十二三年,到期后,典房款一文不少还是自己的。这种房产交易现在很少见,而在明代,甚至到了民国,典房一直与租房并驾齐驱。唯一的缺陷,是需要押上一大笔典房款。
找房款
今天买东西,“找”是找零的意思。过去卖东西,标价一百,人给八十,一咬牙,卖了,随后又觉得亏,喊住买家,让他再掏二十。这种行为在清朝也叫“找”,不过不是找零,而是找要。就是卖方向买方追讨一部分货款,以补足商品价值。《康熙字典》中“找”的释义即“补不足也”。
如康熙六十年(1721),江苏省武进县居民刘文龙以七两纹银的价格卖了一亩八分地。八年后,刘某说“原价轻浅”,又委托中介向买主“找”了一两纹银。
又咸丰元年(1851)六月,浙江省山阴县居民高宗华以十八块大洋的价格卖了六分地,三个月后,高某说“契内价银不足”,又委托中介向买主“找”了七块大洋。
明清两代和民国时期江南地区的不动产交易记录中,“找”这个字在契约里俯拾皆是,说明卖方在交易完成后再次索要价款的现象很普遍。
如果在今天,买亏了也好,占便宜了也罢,我猜您都不会去找卖方索还一部分房款(除非那房存在质量问题),当然更加不可能再给卖方加钱——法院也不会支持任何人在交易完成后再加收价款。
而清朝政府明文规定,允许卖方“凭中公估找贴一次”,也就是说,即便双方已经过了户,只要后来的市场价高于原来的交易价,卖方就可以再让买方掏一次钱。这条法律很变态,不过它可以抑制炒房,假如当时就流行炒房的话。
帝制时代的廉租房
古时也有廉租房,但都是民间性质的。
唐宋时期,廉租房主要来源于寺观。寺观的土地是政府划拨的,建房的资金是信民捐献的,历年的房产维护费用可以从香火钱里冲销,僧尼和道士既没有任何投资,理论上也不以营利为目的,再加上宗教本身普度众生的信仰要求,当然有提供廉租房的义务。唐宪宗元和年间,白居易进京赶考,前后两个月,就一直租居在一个叫华阳观的道观里,因为那里房租便宜。宋朝的辛弃疾,早年赴金国中都燕京应试,为了省钱,住的是现在北京的悯忠寺。看过《西厢记》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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