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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楼市”:卖房得先问亲戚与邻居买不买

时间:2010-12-18 11:54:50  来源:凤凰网历史
方许全户收买。”又给了房客、佃户们优先购买权。

过了“遍问亲邻”这一关,买卖双方就可以签合同了。按照文件的规定,买卖双方要去县衙买张“定贴”,起草一份合同,经有关人员审查通过,再买几份“正契”,才能正式签订合同。

“正契”一式四份:一份买方持有,一份卖方持有,一份交县衙审批,一份留商税院备案。“商税院”是宋朝的税费征收机构,类似现在的国税局。商税院一般不设在县城,契税常常由县衙代收,更多的时候是由房牙代劳。房牙既是中介,又是担保,既是估价师,又是登记代理人,同时还兼任税务稽察。房牙也不能白忙活,他们得吃佣金,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佣金都是卖方来出。

像其他所有帝制时代一样,宋朝也没有房产证,等四份合同都盖了章,其中一份就是买方对房产拥有所有权的合法凭据。盖章与否,对买方来讲很关键,同样一份合同,不盖章叫“白契”,盖了章叫“赤契”(明清两代改叫“红契”),白契在民间或许有用,拿到公堂上就等于废纸一张了。您刚买了套房,还没住进去,就被别人给占了,如果您拿着白契去告状,法院不但不给您做主,还要没收您的房子。

我们知道,现代人买房,买到的其实是居住权、抵押权、租赁权、出售权、对脚下那块土地的使用权,以及不让邻近物业影响我们采光之类的相邻权、不让其他建筑妨碍我们出门之类的地役权。而所有这些权利,都有一个时间限制,或者70年,或者更短,时间一到,无论您的房子有多新,都要无偿地收归国有。而古代,秦汉唐宋元明清,除了王莽等几位偶尔来一次产权改革,更多的时候,中国人对不动产享有永久产权,没有时间限制。

出典与活卖

我有房,没钱,想把房变成钱,怎么办呢?不外三条路:要么出售,要么出租,要么把它押给银行,换一笔贷款。

以前还有第四条路,叫做“出典”。

宋朝初年,有位领导叫薛居正,居官清廉,挣钱不多,倒辛辛苦苦置下一片房产。后来他死了,老婆孩子没钱用,就把房子让给别人住,还约好期限,只能住五年,五年期满,房子再还给他们。当然,这五年可不是白住,对方必须先付一笔钱,够薛家老小应急。或许您会说:这跟租房不是一样吗?绝对不一样,您租房得掏房租,房租到了房东手里可是要不回来的;而交给薛家的这笔钱只是垫支,五年期限一到,您把房退了,钱一文不少还是您的。在这笔交易中,您实际付出的只是那笔钱五年期的存款利息,得到的却是五年期的房产使用权;薛家实际付出的只是五年期的房产使用权,得到的却是一笔五年期的无息贷款。在房子和钱的所有权都没有发生转移的前提下,一方暂时有房居住了,另一方暂时有钱应急了,房不起租,钱也不生息,双方各得其所,互惠互利,这就是出典。

除了出典,还有第五条路,叫作“活卖”。

元朝末年,有位先生叫施还,他也是有房没钱,母亲死了都无力安葬。为了尽快筹钱买副棺材,他把祖房卖给了一位牛公子。按照时价,他们家祖房该值几千两银子,牛公子却只给他140两。或许您又会说:那施还岂不太吃亏了?一点儿也不吃亏,因为交易并没结束,等这位施先生有朝一日发了大财,他还能按140两的原价再从牛公子手里把祖房买回来。在这笔交易中,施还实际付出的只是一段不定期的房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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