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即准咨部补用。”〔10〕这一奏疏无疑会刺激准官员招民入川的积极性,更加拓宽了四川招民垦荒的渠道。从上述张、蔡两官员奏疏之良苦用心来看,正反映了清初四川百废待兴急需劳动力之迫切现状。
其次,对土地垦殖权和户籍权的规定。清前期四川除贯彻执行中央对各地制定的垦荒抚民统一政策措施外,还享受了中央给四川的不少特殊优惠政策。在土地垦殖权方面,康熙二十九年清廷“以四川民少而荒地多”,特定《入籍四川例》:“凡流寓愿垦荒居住者,将地亩永给为业”〔11〕,这一措施肯定了移民对土地占垦的所有权。直到雍正六年(1728年)三月,户部还下令“入川人民众多,酌量安插,以一夫一妇为一户,给水田三十亩或旱地五十亩。如有兄弟子侄之成丁者,每丁增给水田十五亩或旱地二十五亩……俱给以照票令其管业”〔12〕,基本上保证了入川移民均有属于自己的土地进行耕种。而对移民入川的户籍权问题,早在康熙十年即有“定各省贫民携带妻子入蜀开垦者,准其入籍”的规定〔13〕;康熙二十九年十一月又定“蜀省流寓之民,有开垦田土,纳粮当差者,应准其子弟在川一体考试,著为例”〔14〕。依科举制度之例,移民能在四川参加考试,则是对其户籍权的肯定和确认。
再次,赋税政策。清初定各省垦荒地亩以“三年起科”〔15〕,唯独对四川又实行了例外的优惠,康熙下诏:“准川省招民开垦……其开垦地亩,准令五年起科”〔16〕。其起科的田地也是由百姓自由申报,史称清初“来川之民,田亩任其插占,广开四至,随意报粮。彼此州县惟恐招之不来,不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