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清末新政时期的谣言 |
|
时间:2007-3-9 16:36:38 来源:不详
|
|
|
的“地方自治”。清朝中央政府的上谕就明确指示“选择正绅,迅即筹办”地方自治(注: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50页。);《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亦明文规定:地方自治由“合格绅民”办理(注: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28页。)。时人即指出,地方自治“政府责成于督抚,督抚责成于州县,州县责成于绅士”(注:长舆:《论莱阳民变事》,《国风报》第一年(宣统二年),第十八期。)。在实际操作中亦不过如此,各地的地方自治都由设立在县城、府城的议事会和董事会办理,这些机构绝大多数为绅士把持。如湖北全省的议事会和董事会中,出身于绅士的人,分别占其成员的98.6%和99.5%。(注:转引[美]周锡瑞:《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32页。)各地方上因此出现了一大批议事会议员、董事会董事以及学董、警董、局董、委员等,他们多由绅士组成。因此可以说,地方自治实际上是以官绅合治代替官治。故许多绅士因此不再具备代表乡村社会的一面,同官吏一样成为国家权力的代表,“俨然与现在政府互相提契”(注: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302页。)。清末政府向绅士放权,促使更多的绅士(尤其是在城绅士)进入国家政权,极大地刺激了绅士的权利欲。许多绅士因此孜孜于追逐名利,借用新政的旗帜满足日益膨胀的权利欲。虽然他们也办了一些实事,如兴学、调查户口等,但真正关心民众疾苦者不多,相反,鱼肉百姓者屡见不鲜,严重恶化了绅民关系。因此,地方自治不仅未给普通民众带来益处,反而造成深重的灾难。御史萧丙炎在1911年的一份奏折中就痛陈道:“臣闻各省办理地方自治,督抚委其责于州县,州县复委其责于乡绅,乡绅中公正廉明之士,往往视为畏途,而劣监刁生,运动投票得为职员及议员与董事者,转居多数。以此多数刁生劣监,平日不谙自治章程,不识自治原理,一旦逞其鱼肉乡民之故技,以之办理自治,或急于进行而失之操切,或拘于表面而失之铺张,或假借公威为欺辱私人之计,或巧立名目为侵蚀肥己之谋,甚者勾通衙役胥差,交结地方长官,藉端牟利,朋比为奸。”(注: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57页。)
地方自治使社会秩序发生如此大的变动,尤其是地方绅士与政府官吏互相利用,“同恶相济”(注:山东旅京同乡:《莱阳事变实地调查报告书》,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编:《近代史资料》第1期,科学出版社1954年版。),使普通民众处于一种焦虑、惶恐、不安的心理状态之中,于是到处议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