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宪政时,本能地作了保留。其保留,突出体现在建立宪政基础和确定宪政主体的有关问题上。
(一)古代封建*转向近代立宪*的客观要求,使明治政府非常重视从思想意识、经济体制、*力量等方面建立必要的基础;而作为模仿者,清廷却在这些方面大打折扣。
1、为了推行政体改革,明治政府维新伊始,即宣誓广开言路,“广兴会议”,万机决于公论,强调上下一心,“大展经纶”、立基于天下公道,积极开展启蒙运动,大力倡导“文明开化”((日本)《近代史史科》吉川弘馆1975年版第51页。)。对此,清廷的模仿,仅限于在预备立宪的诏令中宣布“庶政公诸舆论”(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44页。)。就在该诏令颁发不久,清廷接连封报馆、兴党狱、严申学堂戒律、禁止绅民间政,其只要求被动接受并适应钦定的“预备立宪”规范,而不允许自由宣传和讨论立宪*,致使清末整个社会的宪政意识,与日本明治时代相去甚远。
2、确立宪政的过程中,明治政府从经济上推进了不少,如允许就业自由、贸易自由,确保居住权、私有权,扩大流通资本、鼓励自由竞争,实行有利于近代农、工商业发展的土地改革、地税改革和财政体系改革(参见刘天纯:《日本改革史纲》第124—125页。)。凡此种种,清廷一概没有模仿。因而,“预备立宪”未能象明治宪政那样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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