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人,即辗转委请梁启超起草考察报告达20余万言;但是,那拉氏始终对梁启超嫉恨、猜忌,决不想任用。梁启超1907年在东京组织政闻社,不足10个月即被明令取缔。直到宣统二年,杨度奏请开放党禁、赦免梁启超,清廷仍然固守成见、不肯应允。诚然,清末资产阶级立宪派并不满意“预备立宪”仅仅模仿日本明治宪政,但对“预备立宪”本身还是欢迎的,其急切希望能伸出手来,推动清政府以立宪防止革命;而清政府,只因自己内心空虚,总害怕立宪派伸手太长,后来竟不顾一切将立宪派推到了自己的对立面。
这样,清末“预备立宪”模仿日本明治宪政,理论上应是从君主专制向君主立宪的过渡,实际全然未象日本那样,使能促进君主立宪的新兴*力量登台发挥应有的作用。可叹“预备立宪”期间,为数甚多、影响甚广的资产阶级立宪派,也许能力并不亚于那明治宪政中的藩士们,但却远远不如他们拥有施展才能的权力。比较起来,日本明治宪政可谓“权(力)能(力)合一”(藩士改革派既有宪政能力,又被委以大权);而清末“预备立宪”则是“权(力)能(力)分离”(资产阶级立宪派有能无权,统治集团上层那部分人有权无能)。这种重大区别,决定了模仿者与被模仿者,*力量大不相“仿”。
(二)近代宪政的主体,是宪法、议会和责任内阁,清末“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宪政的模仿,正是在这些宪政主体上“依样画葫芦”;但是,有些“画”法,明显“走样”。这里仅就其相关的法规和建制,举例以证。
1、宪法。清末制宪,基本仿照明治22年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但直到王朝复没,完整的宪法未及出台,其制宪要旨见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大纲》。
清朝的《宪法大纲》以“君上大权”为主,另附有“臣民权利义务”等三项,其大致抄录了《日本帝国宪法》的前几章,但对有些条文“巧”做手脚。如关于君主在议会闭会期间所发布的可代替法律的紧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