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十八日。(丛刊:《中日战争》,一,第197—199页。)
这些函件与《日清战争实记》所载的丁汝昌与伊东祐亨往来函件相较,除《日清战争实记》只收录了伊东祐亨给丁汝昌的私函,而未收公函;《中东战纪本末》却因内容重复,只收录了伊东祐亨给丁汝昌的公函,未收录私函,以及个别字句略有不同外,其余内容完全相同。《日清战争实记》与《中东战纪本末》所记丁汝昌服毒自尽的时间也基本相符。
这些原始资料,充分证明我在《丁汝昌之死考析》一文中论断的正确。
文章写到此处似乎应该搁笔。但我在考析丁汝昌之死翻阅资料的过程中,发现中外关于丁汝昌死事情形的记载,往往大相径庭。即使是同一类型的记述,也在若干细节上时有出入,并不完全一致。以致一时疑窦丛生,如入迷津,莫知所从。但经过对所有资料的对比、分析研究,终于发现,丁汝昌两次向日方发出求降书,日方回覆,准许投降,函件的起草、往复均发生在正月十八日这一整天中!事件如此重大,时间如此紧迫仓促,若非直接参与其事的人是无法窥知其底蕴的。即使如牛昶昞等有可能接触核心机密的人员,若非整日坐在丁汝昌身边,始终参与其事,也未必能准确知晓丁汝昌写了几封求降书,也未必能搞清丁汝昌是在发出第一封求降书后,还是在发出第二封求降书后吞烟自尽的。只有丁汝昌、程璧光、伊东祐亨等少数人员才知道这些详情细节。这也正是牛昶昞和程璧光虽同为北洋舰队投降的当事人,而在具体细节上说法不同的原因所在。至于谷玉霖、苗秀山等人的目睹,限于他们的身份地位及时空限制,他们绝不可能亲眼看见丁汝昌给伊东祐亨写求降书,也不可能亲见丁汝昌与伊东的往来函件。他们只能看到亲自主降的是牛昶昞,而牛昶昞往返日舰进行具体投降事宜时,丁汝昌确实已仰药身亡。加上威海被围丁汝昌有过誓以必死的言行,这就极易使他们相信,领头投降的是牛昶昞,而丁汝昌是拒绝投降的。其他人的记载,无论得自传闻,或是依据何种资料来源,因为他们不是当事人,甚至根本不在现场,由于他们所据资料或真或伪,或真伪杂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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