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方的非常措施时,“当各酬他们银五十万两”。(注:张蓉初译:《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7页。)根据电函所言,租借协定签订后的次日(3月28日),璞科第付给李鸿章银50万两(注:《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209页。)。至于给张荫桓,一直到这年9月21日戊戌政变发生时,俄国人“尚未支款给他”。10月4日,巴甫洛夫同意付给已在流放途中的张荫桓(政变后被革职发配新疆)1.5万两(注:《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211-212页。)。这些原始档案的公布,客观上为维特回忆录首次披露的李、张“受贿”的说法增添了有力的佐证。
俄国史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一直在深入。1924年,鲍·亚·罗曼诺夫发表《李鸿章基金》一文(注:该文刊载于《阶级斗争》(彼得格勒,俄文)1924年第1、2期合刊,第77-126页。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左凤荣女士在俄从事学术访问期间特代为复制了此文;北京大学历史系李伟丽同学帮助翻译了部分内容,在此一并致以谢忱。)。作者认为,作为俄国远东外交政策的一部分,从1896年开始沙俄政府为了修建中东铁路及获得在满洲的利益,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贿赂中国官员的活动,旅大交涉中对李、张的贿赂只不过是其中的一次而已。文章对1897-1898年间租借旅大过程中俄国政府的决策进行了全面的考述,除了《红档》杂志选登的电稿和维特的回忆录之外,作者还引证了财政部总务司所藏沙皇时代档案等资料。罗曼诺夫指出,实际上俄国人“于1898年3月18日(公历30日)付给了李鸿章六十万九千一百二十卢布五十戈比,于1898年5月和11月付给了张荫桓五万一千一百七十一卢布一戈比,共计六十六万二百九十一卢布五十一戈比。”(注:《阶级斗争》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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