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以军事占领支持外交谈判,用武力逼签“和约”,是中国近代史上帝国主义侵占我国领土的惯用手法。首开其端的就是英国侵略者;早在1836年,他们已策划派遣一支舰队,“带着一份拟就的、要清廷签字的条约稿本”侵华。有人指责他们“没有权力去这样做”,他们就叫嚣说:
“难道我们却要受国际公法的制约吗?”“如果我们要和中国订立一个条约,这个条约必要是在刺刀尖下,依照我们的命令写下来,并要在大炮的瞄准下,才发生效力的。”《《中国丛报》四卷十期(1836年2月)。按:本文所用《中国丛报》译文,均采用广东省文史研究馆《鸦片战争史料选译》组译稿,特此说明并致谢。》这篇彻头彻尾的海盗宣言,暴露了英国侵略者不顾国际公法约束的海盗本性。他们强迫清廷签订的“割让”和“租借”我国香港地区的条约,正是这类不顾国际公法约束的海盗掠夺条约。其不平等性和非法性,不仅在于他们早已拟就的条约稿本,如上文所述,纯属单方预谋;而且,签约的过程,从始至终,清廷都是在他们的“刺刀尖下”和“大炮的瞄准下”,按照他们的命令签字画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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