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篇)。其中“齐家律”所译内容最多。这是继同文馆教习、法国人毕利干1880译《法国律例》之后,华人独立地将这一法典较为清晰地译成中文的尝试。
陈季同所译的“拿破仑法典”,是1872年(陈氏称同治十一年)经法国30名议员重订后的法典。在译文刊登之前,他写有一段“自识”文字,相当简明地介绍了该法典的由来,其在西方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以及法典本身的构成特点。由于这部世界上最早的资产阶级民法典自身的重要性,它的汉译传播在中西法律文化交流中自然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我国的法学史研究者已经注意到研讨这些汉文译本。(参见李贵连《〈法国民法典〉的三个中文译本》,《比较法研究》1993 年第1期。)但是,他们对近代报刊上所发表的有关此一法典的译介,却似乎还未引起重视。其实像中国第一次资产阶级变法时期趋新人士对该法典的译介,以及这些译介与维新运动的关系,同样是西方法学在华传播史上值得探讨的课题。如在前面已提及的译者“自识”中,陈季同对西方以法治国于富强关系的认识,在当时的维新思潮中就颇具代表性。他公开批评了当时流行的所谓西方强在“轮船枪炮”、富在“通商开矿”的洋务派俗见,指出“轮船枪炮通商开矿若无律法以绳之”,必不能“亿万一心以致富强”,因而认定“拿布仑一律,洵泰西立国之始基,富强之根本也”。他明确表示,正是有鉴于此,他才“不惮繁难,先行寻绎拿布仑律例一书,以供参考。词陋学疏,在所弗计”。也是怀着这种法制“经世”的思想,面对当时“风气大开,报馆林立,动曰新闻体例、报馆章程,究竟若何,局外人多茫然不识”的现状,在友人的怂恿下,他又通融缓急,将报馆律部分先行译出,连载于报(见《求是报》光绪二十三年九月五日,第1 册“西律新译卷之一”和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求是报》第8册,“西律新译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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