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若非注明,皆出自《清峪河各渠记事簿》,《清峪河各渠记事簿》稿本复印件(民国十八年版)是2001年孙达人先生得之与泾惠渠管理局的一手抄本,至今未闻出版面世.后孙先生转赠与我的导师樊志民教授,使我得窥其真容。
[5]参见拙作:《清末民初清峪河水利衰落之探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1期。
[6]私渠之“私”,不是指渠道的所有权为私有性质,而是指原有渠道之外开凿的不为原渠道利夫认可的灌溉水渠。所谓私渠有两种情况:一是未向政府交纳水粮且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故此不具有合法的水资源使用权。二是已经交纳了水粮,其使用的合法性也已为官方所默认。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不为相关的灌溉共同体认可和接纳。私渠一般位居上游,地势较高因而引水方便,加之规模较小,能够因地制宜地利用水资源,但不符合灌溉共同体所严格遵行的原利夫优先原则或曰先占原则。引自萧正洪:《传统农民与环境理性》,《陕西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4期,第87页
[7](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6。
[8]李风岐、樊志民:《陕西古代农业科技》,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
[9]史念海:《黄土高原历史地理研究》,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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