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后期湖南灾荒频仍,政府调控不力,造成了社会道德失范的悲剧和一次又一次的社会骚动。清末的民众自发斗争有一个专有名词叫“民变”。
先看灾荒造成的道德失范、人性异化的情况。
道光二十九年(1849),安化斗米八、九百文,“鬻卖男女者仅得斗米之资”。永顺斗米值钱三千六百文,“有以一粉团易一妇者,有以钱四百文买一妇一女一子者”。[1](p88)
宣统元年(1909)安乡溃垸后,“饥民沿户掠食,定家之有无,无人之亲疏,虽平昔往来缜密亲朋戚友,如有谷米,必分食殆尽,无情谊可言。事平后委员放赈,酒席宴前吐弃鱼肉骨,众小儿争拾食如犬。堤局煮饭沸,争分米汤致门毁。朝见扶杖乞食,夕则饿死道旁者比比。青草树皮,争食净尽。糠秕糟谷,视若珍品。虽得捐父母鬻妻子,相对饮泣,流离失所者不计其数”。[2]
宣统二年(1910)安乡灾民“无男无女,扶老携幼,道路颠连,或咀菜和根,或糊糠作饼;此餍木叶,彼食泥丸,悲惨之情,笔不能绘”,“其互相戕贼及死于法者不下数百人”。澧州灾情最重,饥民“扶老携幼,男号女啼遍野沿门,鸠形鹄面,食树皮草根观音土及糟糖而毙者所在皆是。大都身无完肤,为一息尚存者割以充饥。尤惨者则生人相食。如黄杉林、福兴窑等处,或杀同伴,或杀己孩,或易子相食,前此禀官惩办者已屡见不一见。后则不胜禀报,亦无从详悉矣……凡此惨状,闻者靡弗酸鼻”。[3](p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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