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府制度是中国*制度史上一项重要的用人行政制度,已在我国历史的长河中沿袭了二千余年。随着朝代的更替,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变化,幕府制度也历经了盛衰起落,但可以肯定的是,幕府制度一直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
幕府制度的基本内涵是指历朝中央政府允许各军事官员或地方行政官员在用人方面以一定的自主权。具体而言,即为了弥补正规官僚制度的缺陷和满足官员们个人实际工作的需要,军政官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以及一定条件下自主任用才识之士佐理政务、军务及其他各项事务。
幕府制度的雏形出现于秦汉时期,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两宋时期和元、明两代的演变、发展,到了清代,幕府制度日臻完善,进入了全盛时期。然而,盛极而衰,幕府制度的衰亡也是在清末。综观清代幕府制度的嬗变,可以分为前清和晚清两个阶段。从清前期幕府制度的运行轨迹可以看出,国家对幕府的管理比较严格,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幕主与幕宾之间是平等的主宾关系;幕宾无奖惩,基本不被保举或接受处罚。而晚清时期的幕府制度与前清时期相比,则大不相同,其主要变化是,幕府规模扩大,幕府职能扩展;幕主与幕宾的关系趋于隶属性;幕府中出现了奖惩和保举制度;幕宾薪水转由官府供给;乃至幕府制度的衰亡。
分析制约晚清幕府制度变化的因素很多,其重要因素主要有三方面:
首先,为适应社会性质变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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