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的官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使官制体系力图逐渐向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方向转变。这次司法改革比较深入,司法之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独立趋向。新的司法制度明确规定,法部只掌司法行政,不再参与审判,大理院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构。同时,还在全国实行了四级三审的审判制度。其中,大理院相当于最高法院,省设高等审判厅为第二级审判机关,府设地方审判厅为第*审判机关,州县设初等审判厅为第四级审判机关,审判结案后,不服审判者可逐级上诉。与此同时,在各级审判机构内附设检察厅,负责侦察案件,提起公诉并监督审判。由此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离,审判与监察初步分离的近代司法制度。司法与行政的分离,使地方主管官员手中不再握有司法大权,而作为主管官员的助手、办理司法诉讼事务的刑名幕宾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他们的工作已由各级审判机关的司法官员承接了。
再者,清末进行了修订法律的改革。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极不健全,与西方国家相比,法制相当落后。清朝末年,随着西学的传入,西方的*、法律制度也开始传入并影响到中国的*体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进入大规模学习、引进西方法律的时期。仅20世纪初的短短数年间,清政府新编纂和改订的法律有宪法、选举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以及与经济、教育等有关的各项法规、章程,其范围几乎涉及国家机构的各个部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或公开颁行,就相应地需要一大批新的法律人才,原来的刑名幕宾自然无法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 ,他们不得不退避三舍。那些早年编汇的成熟案例读本或书册也被搁置起来,幕府文化走向沉寂。
此外,清末在教育方面也实行了大幅度的改革。新政期间,清王朝采纳了刘坤一、张之洞、袁世凯等人提出的逐步废除科举制度的建议。1905年,清政府正式废除了延续中国千余年的科举考试制度。表明清政府进一步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认为“为政之要,首在育人”[1]( 《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4836页。)。因此,为了培养新型人才,清政府允许各级地方政府创办各类学堂及新式学校。此后,新式学堂及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成长起来,其中就有法政学堂和各种法学速成班,这类学堂和学校培养了大批法律方面的人才,他们经过考试后进入各级司法机关,逐渐取代了原来的刑名幕宾。新型法政学堂除教授法律外,还附设财会、统计等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使钱谷幕宾的秘学也公开化。大量的财会人才的出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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