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判中国近代某些事件的历史是非,不能忘记的一个重要历史唯物主义原则,“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6](p375)。
笔者认为,英法侵略者批评清政府杀害英法议和代表,有违国际公法,是不能,至少是不能完全成立的。
第一,就国际公法的自身规定及战争的性质而言,英法两国发动的是侵略他国的侵略战争,这同样有违国际公法中国家主权不可侵犯的规定。
第二,就国际公法的法律效力而言,不构成对清政府的约束力。中外国际公法专家认为: “国际法律秩序是由习惯所创造的规范(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所创造的规范(约定国际法)组成的”,[7](p254)也就是说,国际公法渊源于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因为它既需要各国的重复的类似行为,又需要各国在这种行为中逐步认为有法律义务……在国际上,一项习惯的形成……往往要经过几十年,甚至一二百年的时间”。[8](p29)“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对非缔约国并无拘束力”,[8](p27)“只有一国承认国际法对其有约束力,它才受国际法约束”。[7](p265—266)因此,国际法应是国家间的法律,一国或数国所提出的某些原则或惯例,尽管可能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但在未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当时的国际公法,是在欧美地区形成并得到相对承认的(有很多时候,连他们自己也不相信,不遵守),中国政府既未参加有关国际法的起草,也未以签署条约或文件的形式表示过任何的认可,因此从法律效力的角度而言,清政府并不受当时国际法的约束。
第三,就当时的历史事实而言,当时的国际法──《万国公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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