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其心者为上,不可专恃征战嗜杀,但“今日之时势独不然”。因为英法等外国夷人“断非当年孟获可比”,“纵虎容易缚虎难”。现僧格林沁已将夷酋擒获,正宜“皇上临御午门,献俘阙下,以伸国法而快人心”[1](p476--477)。记得《烈火金刚》中一个日军俘虏(已投降,并与民兵一起打击日军)说,民兵好,八路不好,原因是他在与八路拼刺刀时,八路没有遵守相关规则开枪了。有一民兵对他说:你认为是拼刺刀,但我们认为是决斗!意思再明白不过,即战争双方因各自所受历史条件影响及所处强弱地位的不同,对于战争中必应遵守规则的理解也必然不同。
既然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对国际公法知之甚少,当然也就谈不到具有遵守的观念了。因此,完全以西方的国际法为标准来批评清政府是不妥当的。这并非是笔者站在狭隘的民族立场上,为清廷进行的开脱诡辩。美国人马士的一段话或许有助于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他说: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前,中国人民还“是一种不懂得近代战争惯例的人民,是一种还需要学习才会使用那些基本信号如休战旗之类的人民,是一种还是信守战争的最主要目标就是杀死敌人的书本教条的人民”[8](p297),因此在与中国军队的战争中,“自始至终存在着的困难,就是休战白旗的使用,这是一条中国人从来没有学过的战斗中的新规则……因而在战斗中还是用不上去。英国人对于中国人这类欺诈的行为(指仍对手持白旗的英国人开火)表示的愤怒,正如中国人对于英国人攻打炮台时,不从有火力的前方进攻,却偏要从炮台侧面进攻那样欺诈行为所表示的愤怒一样的厉害。”[8](p299)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清廷拘禁的英法战俘中,有些人确为议和谈判代表,但其中有些人既非“手持议和之旗”的“议和使者”[1](p449),也非真正意义上交战双方在战场上的俘虏,而是战争以外的抢劫犯。一名19岁法国士兵,即是因其“偷偷地离开部队太远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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