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钧宰:《金壶七墨》,《逸墨》卷2。)尽管这类骇人听闻的事例极为罕见,但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中国行会及其成员对市场秩序的重视程度。
再次,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中国封建城市工商业的分工获得了进一步发展,不过这种发展主要表现为行业数量的增多,并没有推动单个生产单位的内部分工,小作坊经营状况依然如故。19世纪末,苏州木器行业划分为红木作、小木作、巧木作等,红木作中专做大、小梳妆粉镜和文柜等为一业,加工红木玻璃灯架、挂镜和插镜机架等为另一业,“向做灯架者,不得越做洋镜;向做洋镜者,不得越做灯架”。(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138-139页。)“苏城花素缎机生业,向分京、苏两帮,各有成规,不相搀越”,辅助工序有结综掏泛、牵经接头、捶丝和上花等四业,“均系世代相传,是以各归主顾,不得紊乱搀夺。”(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46页。)行业内部分工如此之细致,表明每个生产者仅从事单一工序或单一产品的生产,根本不可能实施进一步分工。更兼小作坊主大多处于小本经营、资金匮乏的窘境,生产规模极其有限。1870年苏州纸业两宜公所哀叹:“习斯业者,异乡人氏居多,而年老失业,贫病身故及孤寡无靠者甚众。”1872年吴县蜡笺纸业绚章公所也称:“作伙每人每月捐钱五十文,以资善举。必须捐至钱十二千文,方许收徒一人。而小作坊仅止雇一、二人者,若就捐至足数,须俟一、二十年,始可收徒。”(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97、103页。)在这种情况下,小作坊主纵有分工之愿望,亦无分工之能力。
另外,为了保证产品质量,限制竞争,中国行会也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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