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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中英行会的本质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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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19:4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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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行规,严禁小作坊的师傅、帮工实行内部分工。光绪五年,汉口铜匠行对铜水烟袋制作过程作出如下规定:“至各人之业此者,每烟袋一枝,只准一手造成,至可用而止。不准尔盒我杆,盖李底张,配搭而成,违亦议罚。”(注:《申报》,光绪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还有一些行会则严格规定小作坊主的经营项目,禁止涉足相邻行业。光绪十八年,长沙竹木牮三行条规规定:“竹木牮历系三行,各有条规,不得越混传拨。凡乡师入会,只可任投一行做艺,不准越跳入会,登明照例听差,毋得兼差越规,违者议罚。”“油漆店内,不许包做木器,各清行规,违者听罚。”“小木师不许混入大木做艺,大木亦不得雇伊帮做,如有不遵,公同罚戏。”益阳牛皮坊条规规定:“各家司务,在益帮做牛皮手艺,不许搭作硝皮,倘公查出,罚东家酒席一台,演戏一台敬神。”(注:《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第339-340、503页。)这类举措有效地遏制了小作坊扩大生产规模和实行内部分工。
最后,在就业垄断和行业管理方面,中国行会所享有的封建特权亦毫不逊色于英国行会,部分规章制度简直如出一辙。早在宋代,官府就强调城市手工业者和商人必须“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注: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1793年,长沙戥秤业行规规定:“与外处同行来此合伙开店者,罚银五两,戏一台,仍然毋许开店。”(注:彭泽益主编《中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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