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倘与他国订立商约,其内容不能与法越所定商约相抵触,且应预先通知法国;三、越南承认法国在南圻拥有“完全主权”;四、法国得于顺化派驻公使和在通商口岸派驻携带卫队(不超过百人)的领事,由他们及南圻法国法庭裁判在越法侨之间和法侨与其他外侨间的诉讼案件;五、法国得于河内、海防、施耐三口及红河(至滇境)通商航行。[11](p.p.379-387)
《法越和平同盟条约》是一个极不平等的奴役性的条约,是法国殖民外交欺诈和暴虐的一个典型。法国严重地违反订立条约应该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准则,在承认越南为完全独立主权国家的同时,却采取了严重危害越南独立主权的种种步骤,明显地反映了法国最后要把越南沦为其殖民地并据以侵华的野心。这项条约是对越南的独立和主权的极为沉重的打击,是法国强加在越南身上的又一条沉重的枷锁。
但是,法国在条约中承认越南对任何外国的完全独立,并且置于第一重要的位置,显然是直接针对中国的:“目的正是在清除这种‘宗主权’最后的痕迹。”[11](p.465)英国史学家约瑟夫说:“这个条约在于割断中越之间的藩属关系的条约条款,是在中国还没有从内乱中充分恢复过来,因而不能表示有力的反对的时候签订的。”[12](p.33)情况正是这样。1875年5月25日,乘滇缅边界“马嘉理事件”后中英两国关系紧张之际,法国驻华公使馆署理公使(即代办)罗淑亚将条约照会总理衙门,声称“交趾之国,嗣后得保无虞,且得自主,皆资法国之职分所顾”,要求“消灭中国军卒人等在交趾之边境扰乱”,并在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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