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曾纪泽与中法战争时期的英国调停 |
 |
时间:2007-3-9 17:20:13 来源:不详
|
|
|
战场上仍处于稳定的地位,因之清政府继续坚持不妥协的方针。11月10日,它将所拟八项议和条件电告曾纪泽,指示说:“如法悔祸,或由英外部,或由法国照会该大臣商议,即本此意,力与辩论。”(注:中国史学会:《中法战争》第5册,第101页。)11月13日,又将八条之二、三两条略更字句后,交巴夏礼转英国外交部,同时电示曾纪泽“斟酌妥办”(注:中国史学会:《中法战争》第5册,第103页。)。于是,曾纪泽写信给格兰维耳,正式表示中国政府愿意邀英国出面调停,并于11月17日送交八项议和条件文本。但格兰维耳认为是战胜者对战败者的提案,“中法意相差太远,不能调停”(注:中国史学会:《中法战争》第5册,第141页。),竟然拒绝转达给法国方面。于是,曾纪泽根据总理衙门“惟重界、贡二事”的指示,重新拟订八条,原文如下:“一、华允越交外邦;二、越与各国订约无碍于华者可允;三、越照旧贡华;四、自谅山东某处至保胜下某处画线,依线划可分之界;五、华允派员商边界商务;六、华法越兵停战;七、约画押后若干日在北京互换,未换前撤封口法船,已换即退台北法兵;八、西历本年元旦前,中法约仍照行,此约译汉法文各三分(份)。”(注:中国史学会:《中法战争》第5册,第153页。)
曾纪泽所拟的八条中,第一、三两条反映了中国对越南的传统政策,第二条虽未明白提出否定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但却意味着中国不承认此类不平等条约。至于第四、八条,曾纪泽自己解释说:“第四条因界必依山川形势,故未径言按直线划界”;第八条“系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