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七款:如第五款之晚十点钟后、早六点钟前不能做工;如第六款之不许容留传染病人,原应遵行。即三、四款之防火灾、修水渠,意亦不谬。”(黄遵宪:《上郑钦使禀文》,第二十九号。)最后,敦促洗衣馆“妥立章程,自行检点,庶冀免再兹事端也。”(黄遵宪:《上郑钦使禀文》,第二十九号。)
对于美国有关当局纵容暴徒欺凌以致虐杀华人的罪行,黄遵宪亦予以揭露。他在光绪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上郑钦使第二十八号禀文中,揭露了马典一案的案情真相及审理情况:“马典一案,近日在该府地方审讯。一名奄闻,系从楼上推坠华人;一名美亚,系鸣锣聚众,并以巨绳牵倒房屋。西人有目击者,有借锣者,有借以绳者,均来作证,实均系众供确凿,而承审官竟尔放释。闻此二人重资延聘律师,所有问官均得贿赂,是释放勿罪。”(《上郑钦使禀文》,第二十八号。)黄遵宪对此感到甚为愤慨,光天化日,*毁屋,何谓有民权、平等!“重资”“贿赂”使罪犯可以逃避法律。为此使黄遵宪对美国文明、平等、法治的实质有更深刻了解。对于“马典一案”,黄遵宪总是感到愤愤不平,怀念在心,所以,他在以后几次上郑钦使禀文中都提及此事,最后在光绪九年正月二十日上郑钦使第三十四号禀文中,认为此案“情节殊属可恶”,请求郑玉轩大臣将此案“应否再行文外部”(《上郑钦使禀文》,第三十四号。),进行交涉。可见黄遵宪对此案件的潜心和负责。
由于美国当局的纵恿,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流氓、恶棍不给予法律惩罚,就更加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排华浪潮不断升级。以致在1885年发生了一起重大的排华事件一“石泉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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