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条约》是1868年清政府派遣卸任的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率“中国使团”前住美国与美国国务卿西华德所签订。主要内容是中美两国人民前往对方游历、居住,均照最惠待遇办理,清政府得在美国各埠设置领事等。)的议案。1879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一项禁止雇用华人的州宪法条款。1880年美国政府派员来京与清廷缔结新约四款,1882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排斥华工法》,规定10年内暂不接受华工移民(〔美〕加尔文·D·林顿:《美国两百年大事记》,第235页。)。对来美、由美过境及在美之华工及其他中国侨民,作出种种无理苛刻限制。黄遵宪为了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本着一个外交使者应尽的保护本国侨民的职责,巧妙地与美国有关当局斡旋,一方面作面对面针锋相对的斗争;一方面则通过外交法律途径,据理力争。
其一,解决华工假道美国一事。
因为中国与哥伦比亚、巴拿马以及其它南美国家港口间无直接航线业务,华人要到这些地方必须途经旧金山或纽约。在这以前,华工持中国驻美总领事发的途经美国的证明,可以暂时登岸。自1882年排华法案颁布后,不仅限制华人入美,就是华工假道美国,也不允许,惟恐华工以此趁机进入美国,即所谓“潜匿”。对此,黄遵宪严正地指出:“新例中所最不便者,不许假道一节,此事背条约,妨国例。具有违公法。”(《上郑钦使禀文》,第二十八号。)他下了很大的决心,要与美国有关当局交涉,为华工假道提供方便,他相信,“终必与之力争,争之,谅亦终必收效。”(《上郑钦使禀文》,第二十八号。)他在与美国有关当局交涉中指出:“不许假道,彼国亦多有知其不可者,第藉口于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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