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居中转达官府对外商的谕令、告示和外商的意见、要求等。乾隆年间正式设立的公行组织除垄断中外贸易外,还承担协助管理外商、承保缴纳进出口税项等职责。
清代前期,清政府还先后设立香山县丞和澳门同知,作为鸦片战争前专门设置的管理澳门葡人及其他外国人的机构。
以上是平时管理及与外商交往的情形。一旦发生交涉事件,靠洋商居中调处难以解决,则自两广总督以下,包括巡抚、粤海关监督、广州府及南海、番禺二县的衙门及官员,均在处理过程中按其身份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清代文书中,受委派专门处理某种事务或事件的官员称为“委员”,而总督等官员饬委属官等办理事务称为“委员办理”。“委员”协助办理中外交涉事件,是广东当局的长期做法,也是清代地方行政中的惯常做法在对外交涉中的体现。总督(以及两司等官员)、委员、洋商等构成了处理对外交涉事件的体制。在严格意义上,这还不是一种真正的制度。但委员办理洋务,协助总督办交涉这种体制,在鸦片战争后长期存在。
二
鸦片战争宣告了清朝闭关自守的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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