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年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七款规定:“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期满须于六个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1](P99)及至60年代,英国虽已成为在华的最大受惠国,但仍期望通过相对和平的方式一方面继续保持自己的既得利益,另一方面又能进一步扩大侵略利益。而清政府在与国际社会的接触中也日渐认识到自身外交政策的失误,意欲通过修约来重塑自己的外交形象。因此到1868年,中、英两国政府都同意在“和平对等”的名义下重新修约。1868年1月2日,中英修约谈判正式开始,谈判内容主要集中于财政税则等方面。
1868年1月2日,英国公使阿礼国向清政府送交了第一件修约草案,提出:“(1)将商人完过半税入内地之洋货,概免重征;征收较重之税则重新删改;(2)海关税银解归省库备用;(3)内河准行轮船;(4)长江添开码头;(5)海关设立关栈”等5项要求。双方会议数次,总理衙门称洋货应免重征一条可遵照外,其余“碍难允行”。
5月,阿礼国再次送交草案,除洋货应免重征一条外,其余各条仍列在其中并又增加了多项要求:(1)退还厘金,各海口三十里内,概停捐厘;(2)洋盐准许进口;(3)各关税银成色应归一律,存票不分时日,悉领现银;(4)洋人在内地开栈常驻;(5)长江添设码头十处,开放温州;(6)准其先于宛平、句容两处挖煤;(7)台湾樟脑等应不包揽;(8)通商定律例,声明减税、免税物品等要求。经过缜密检视和研究英方的草案后,总理衙门于同年6月照覆英使:(1)同意由官试办减免货税;(2)允退还误收的厘金;(3)存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