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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1869年《中英新修条约》谈判评述

时间:2007-3-9 17:23:56  来源:不详
1870年7月25日宣布拒绝批准“新修条约”,这次修约活动也随之破产。

尽管1869年《中英新修条约》因英国政府迫于国内商人的压力不予批准而最终搁浅,但是围绕着1868-1869年修约交涉活动我们仍可捕捉到这次修约活动对清政府外交活动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首先,《中英新修条约》是清政府自鸦片战争以来第一次在相对和平的环境下,预先筹备,通过相对对等谈判而订立的“有予有求”的条约。虽然此次谈判即便成功,清政府也获利甚微,但它毕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清政府长期以来被迫无条件接受丧权辱国条约的历史

《中英新修条约》不仅“在形式上,这个条约是互惠互让的”,[3](P97)每一款都体现着“中国允……,英国允……”的相对双向平等受惠的模式,而且在内容上“各条条款表现出彼此都有所让步”。[7](P94)例如:(1)在中方代表的坚持下,条约的第一款规定“凡英国商民欲援中国与各国所定条约章程之益,一体均沾,即应照中国与各国所定条约章程之款一体遵守”。而在此前列强只享有中国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所能受让之一切利益的权利,而不受获让该项利益所依据之条件的束缚。(2)条约第三款关于英国进口之纺织品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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