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款关于洋商自制土货等规定,既防止了洋商出售子口税单以逃避厘税的行为,也使华洋商人待遇平等。这个办法一方面扩大了英国纺织品的销路,另一方面则增加了清政府的海关收入。(3)第十款规定引水是属于中国的权利,而《天津条约》第三十五款曾规定英国船只自由雇用引水之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条款。(4)英国准鸦片及丝税提高,作为交换条件,英商家杂物和船用杂物,均免征进口税。可见,在这一条约中英国确实做出了某些让步。清政府认为“有益于中国者,以洋药增税湖丝倍征为大”。据称关税税则的修订,按1867年进出口贸易数字来估算,使中国每年收入可能增加160余万两,英方所得到的补偿却虚而不实。[6](P238)
同时,在交涉活动中,清政府也认识到“与该臣笔舌互争,方能定议,庶将来别国修约时,似亦可援此为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68卷,P15)这说明清政府外交人员已开始注意积累外交经验,运用外交技巧。
其次,1868-1869年中英修约交涉活动是中国近代清政府利用外交手段维护国家利权的初步尝试。
自从《南京条约》以来,所有条约皆为外国列强用以要挟获利的手段。因此,清政府从不敢轻言修约,只是在列强刺刀逼迫之下,被动消极地任列强“予取予求”。而此次修约交涉中清政府坚持“凡有碍于国计民生如铁路、铜线、挖矿、贩盐以及内地设行栈、内河驶轮船等事,未敢专顾目前”,只是“稍涉迁就”,(《(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63卷,P8)最大限度地通过外交手段来维护国家权利与利益。这在“开矿挖煤”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19世纪60年代中期,由于长江开埠轮船迅速增加,煤炭需求量骤增,开矿挖煤就成为侵略者的迫切需要,值此修约之际,英商再次强烈要求夺取开采中国煤矿的特权。于是,阿礼国便在草案中提出“因海口轮船……须用中国煤炭,现拟准洋人在中国地方开设煤窑,并用外国器具”,(《(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63卷,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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