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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1869年《中英新修条约》谈判评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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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3:5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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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句容等处挖煤。清政府则义正辞严地予以拒绝:“查各矿为中国极大之业,……不轻开挖者,非为恐伤地脉,亦非虑及滋事也,缘系国家大利,其权操之朝廷,或开或否,必须慎重筹画,以期有利无弊,并非故意弃置也。……且矿产并非通商买卖之事,尤应听中国自主。譬之室有藏镪,其开发与否,当凭室主,外人不必与闻也。……将来煤窑如何收税,如何卖给洋船之处,应由中国自主章程,自行开办可也。”(《(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63卷,P69-70)最终迫使英方不得不作出一定让步,议定“南省句容、乐平、鸡笼三处产煤处所,由南省通商大臣查看该处情形,自行派员试办,其是否应雇佣洋人帮工及租买机器,一切悉凭通商大臣主政,挖出之煤,华洋商人均可买用”。[1](P312)至于煤税问题,规定进口煤免税,土煤出口除天津、登州、牛庄三口外,其他各口均减税。这一规定“使英国全面掠夺中国煤炭资源的企图落空”,[8](P246)维护了国家利权,同时也解决了自己兵工厂、兵船等用煤需要。
另外,清政府维护利权的思想在铁路、电报问题上同样表现得非常突出。由于以英国为首的列强认为在中国“添设铁路和电报……对于在华自由发展外国贸易具有重大意义”,故此,他们从未放弃过攫取中国铁路建设权的机会。随着外国侵略势力的逐日渗透,列强的此项要求也日趋强烈。在侵略国的强大压力面前,60年代前期,清政府曾两次就铁路问题在几个督抚之间进行小规模的讨论,但是影响不大。1867-1868年,清廷为了准备“修约”而发起了第三次讨论。这一次与前两次明显不同,参加的人数多、规模大,讨论的问题也较为详细、深入,而且相对突破了以往“凿我山川、害我田庐、害我风水、占我商民生计”(《(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53卷,P5)的封建狭隘认识,开始意识到铁路于国计民生之意义,不仅不可弃还要自办。沈葆桢就认为“秦筑长城,当时以为殃,后世赖之,铜线铁路,如其有成,亦中国将来之利也”。(《(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53卷,P5)李鸿章也主张开设铁路以为我利,“用洋法雇洋人,自我兴办,彼所得之利,我先得之”。但由于中国现在无力承担此业,不如待“数十年以后”,“中国自行仿办,权自我操”。(《(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55卷,P13-14)由此可见,由“修约”而引起的关于铁路问题的讨论已使清政府督抚廷臣们“由惧怕而生要利用铁路这一利器以为我用的思想萌芽”。[8](P359)在修约交涉的过程中,清政府在铁路问题上也没有做丝毫让步,从而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因此,此次修约交涉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不说是清政府利用外交手段主动应战,争取国家利权的初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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