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者也。今之归之地主者而归之于公用,岂非不加征而民足乎!且不第民足已也,地税一兴,则各地之开销均出公用之中,不必另筹款项,其归之国家者,则反涓滴归公,非如他税之易于侵渔,易于偷漏。盖公私两便,即上下皆优矣。”(注:《富民策》,《万国公报》第114册(第10年第6卷),1898年7月,第10页。)
“按地科租”不仅比其他各种税收政策好,也比中国古代的“井田制”更优越,因为“井田制”虽然可以表面上做到按数量授田,而事实上不能彻底解决实际存在的土地肥瘠差别问题。“盖井田主于分地,人或知用不知用,岂能一律。此则不必欲人皆得一地,而使人公用此租。譬人有田千亩,有子十人,以数计之,人当得田百亩。然此千亩者则各有肥瘠之不同,斯得之者亦各有厚薄之各异,其势不能均也。若律以科租之法,使得膏腴者出膏腴之租,得沙漠者出沙漠之租,地不能合,而以租合之,所谓截长补短,以羡补不足者。此则不能均而必筹所以均之也。均则既无大富生斯世者,皆得含哺鼓腹于光天化日之中,岂非太平气象哉!”(注:《富民策》,《万国公报》第114册(第10年第6卷),1898年7月,第10页。)
他们在文章中还论述了物质利益的创造与分配等问题,批驳了工人的生活依赖于资本家的错误观点,指出:“生财者,地也;成财者,工也。所谓本者,乃工之所生,以助工格外生财者也……《大学》曰:‘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诚以工为要,而本为末,非可相提并论者也。故虽在佣工之辈,外似依其主以为食,而实因其能为主生财故用之耳。如其所生之财不敷其工价,吾知必摒逐而不用矣。此以知工乃自食其力,非主之所养也。”他们认为工人之所以受资本家剥削,是因为他们失去了赖以独立生存的土地。“今日之工必待富室之养,实由地主将地占尽,使其无可立足,故听其指挥而不敢有异说也。使地租之法立,则工价不足其用,即可改而归地,有用之者其价必优。”(注:《富民策》,《万国公报》第114册(第10年第6卷),1898年7月,第10页。)
在《地工本三说》中,他们认为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依赖于土地、人工和资本三个条件。“三者之中则以地与工为先,而本居其次。功用不可缺,次序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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