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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土地国有思想的早期输入

时间:2007-3-9 17:24:30  来源:不详
乱也。”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上帝所造以养人者也”,如稻粱粟麦黍稷之可食,桑麻棉之可衣,山生林木藤萝,水产鱼盐蜃蛤,其它如三品之金,十谷之玉,深渊之珠宝,大海之珍奇,与矿产煤铁,天空雷电,日月光照,雨露滋润,泉水止渴,空气呼吸,以及一切风力水力,均为自然产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所有的人都离不开土地,“且用地者,亦不仅农夫一流而已也,如士人有假馆之地,商贾有贸迁之地,百工有居肆之地,皆需地以为用。”大地产生的物质资料是丰富的,但依赖于人工的采集与加工,所以人工也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这里他们强调的“工”不仅仅是工人的劳动,而是泛指一切人类创造活动。“夫工之称属乎人,工之效视乎事,天下人莫不有事,天下事即皆谓之工。”“凡有功者,皆工也。故讲道之牧师,读书之儒士,诊疾之医生,此三等人者,皆用智之工也。”凡是参与财富的创造者,皆可称之为工,就连商人与政府的官员也属于“工”之行列,“且不但生材者工也,能保材者,亦莫非工。故上而君王,次而官长,下而兵丁逻卒,推之或任监督之责,或司转运之劳,亦皆工之属也。”至于资本在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过是“助工以生材”。“究其大用,则在于通商一事,可以使有无相易,彼此相通”而已。(注:《地工本三说》,《万国公报》第124册(第11年第4卷),1899年5月,第5页。)

由于地、工、本三者共同参与创造了财富,因而派生出地租、工价和本利三种利益分配方式。在他们看来,工价与本利的获取是正常的,“以工本固其人之所作也”,而地租归之于地主则是不应该的。他们在《论地租归公之益》中指出,地租是众人创造的,应当归之于公。“租之所出,由于地限,限之上为租,限之下为工价,为利息。故地限愈下,地租愈增,此一定不可移易者也。然不仅农田然也,山矿之地,城市之地,亦莫不然。以此知租之所出,实由人众而成,不仅以地之肥瘠而定。是以市肆之地,既异于城乡,近郊之地,又异于旷野。观人之多寡,即可知价之高低;观价之高低,即可知租之贵贱。此非众人之所成乎?租既为众人所成,利自应众人所得。”(注:《论地租归公之益》,《万国公报》第125册(第11年第5卷),1899年6月,第10页。)

在《自由篇》中,马林与李玉书借用斯宾塞的观点,批驳了土地私有制传统观念,强调指出消灭土地私有制是实现人类自由的最基本条件。文章说,地主占有土地凭借的不过是一张田契,这决不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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