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俄西藏协定》。在这个协定中,英方硬把中国仅对西藏拥有宗主权的内容塞进条约中,协定的序言称:
大不列颠政府及俄罗斯政府以承认中国在西藏宗主权之故,大不列颠又以其地理地位之原因,对于保持西藏对外关系现状有特别利益(《英国议会文书》帙五二四○,第128~129页。)。这里,一方面把宗主权的帽子强扣到中国政府的头上,另一方面却又立即强调了英国“从其地理地位”的原因,对于西藏拥有某种“特别利益”,这本身就是对协定中承认的中国对西藏拥有所谓宗主权的无情讽刺,它暴露出英国在玩弄“宗主权”这个字样上的别有用心。而且,首次在正式的国际外交文件上提到我国西藏时使用宗主权一词,不仅反映出英、俄勾结否认我国对西藏主权关系的阴谋,并且对后来国际上关于西藏历史地位的讨论,造成了很多的混乱。
三、有关《拉萨条约》赔款和《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谈判代表资格的争论
这两个问题同主权与宗主权之争有关,核心是英印当局能否与西藏地方政府直接接触。
1905年10月,中英加尔各答谈判陷入僵局之时,清政府屈服于英国的压力,准备对《拉萨条约》中关于赔款和增设商埠两款,按约执行。关于赔款,清政府鉴于“番情困苦,财力维艰”,决定由“国家代付,以示体恤”(《清实录》德宗朝,卷五五○,第13页。)。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赔款由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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