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中央偿付完全是中国的内政。然而,由于英印政府否认中国对西藏拥有主权,所以反对赔款由清政府偿付。英印当局认为,偿付赔金已是一个策略问题,它包含两点:首先,谁来付款?是西藏地方政府还是清政府?其次,款项分几次付清?是分三次还是二十五次?英印当局在这两点上表现出一种别有用心的行动。他们建议致函西藏地方政府,要求第一期赔款于1906年1月1日在江孜交付,25年后缴清全部二百五十万卢比的赔款(《印度事务副大臣致外交副大臣函》(1905年12月1日),《英国议会文书》帙五二四○,第33页。)。英印政府坚持这样做,一是试图表现出他们有权与西藏地方当局直接打交道,二是赔款偿付的期限越长,其占领春丕的时间就越长。
所以,当1905年11月,英印政府得知中国准备通过香港汇丰银行直接给其财政部汇去第一期赔款(占全部赔款数的三分之一)的时候,他们坚持要采取一个相当特别的方式来交付赔款。按照这种方式,西藏地方政府的高级官员要先到加尔各答收取清政府的汇款,而后返回西藏并把钱款交给在江孜的英国商务代表。这样一来,就可以体现出某种没有清政府作调停人的直接的“英藏关系”。在第一期赔款时,英印政府坚持照上述程序进行。于是,西藏地方政府的噶伦汪曲结布到了印度,从中国方面为之开户的帐户中取了支票,而后将其转交给了印度财政部。整个过程很有戏剧色彩,并达到了一种“滑稽闹剧式”的地步(《印度总督致印度事务大臣电》(1906年3月26日),《英国议会文书》帙五二四○,第48页;《英属印度与西藏》第267页。)。
之后,由于清政府坚持由其分三期付清赔款,而英国政府为了迫使中国在《中英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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