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递交了中俄“合开银行”的合同草案。一心联俄的李鸿章极表赞成,当即将该草案密寄总理衙门。清廷获悉消息,未经认真研讨,就草率决定由驻俄公使许景澄与华俄银行总办罗启泰谈判此事。9月2日,双方签订了《中俄银行合同》。该合同共计五条,内容如下:
第一条中国政府以库平银五百万两,与华俄道胜银行伙作生意,即自给付该银行此款之日起,所有赔赚照股摊认。
第二条每年于俄历正月初一日该银行结算大帐时,应将中国政府之股本,与该银行之股本比较核准至年底,凡中国政府所有赔赚之款,即照此准期,仍以库平银核计。
第三条照核银行章程,每年所赚利息,先提出若干分,作为各总办之花红。于提出花红之后,所余利息,中国政府与该银行按股摊分。惟所分之利,各应提出一成,作为公积。并核计成本,如所剩余利过于六厘,则于股息六厘之外,将所剩余银提出二成,作为办事各人酬劳。若生意赔累,中国应认赔之款,先由其公积提出弥补。
第四条该银行月总、年总,由股东总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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