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即送由该银行驻华经手人,随时呈交中国所派之东省铁路总办查核转呈。
第五条若该银行因事收歇,或因生意赔累收歇,应核明中国政府股本折耗若干外,其余本银仍应照数归还。
上述五条的宗旨是“伙作生意”,但它完全是沙俄的一句骗人鬼话。第一,正如当时在清户部作官的汪康年所指正的:
(合同)约文粗略,并不言银行如何办法,亦不言俄出资本若干。
倒是明确规定中国出库平银五百万两,而这五百万两折合七百五十六万二千卢布,超过了俄法在筹建银行中开始认股的总和,中国人却连一个董事都未捞到。第二,沙俄政府拿了中国的钱后,*上迫使中国政府“很热心于银行事业之广大发达”,“实在把银行的地位弄得更巩固了”。经济上大肆剥削中国。因为如果按照合同,华俄银行要按时向清廷支付股息,但实际上却很少这样作,“多时四五厘,少且无有”,完全是一种敷衍、拖延的态度。当时清京城中一些糊涂的士大夫“多谓道胜之五百万实系需款,我国并未拨付”。好像中国不仅没有吃亏,反倒着实赚了一把。对此,汪康年说:
噫!彼岂知此款(五百万两)实在俄法款(即中俄四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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